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一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二六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三二九號、第一一五八八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三九九號、第一一三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