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戎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戎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戎杉繳納現金後,已予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