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2號附民原告 劉勝智 附民被告莊焱(原名 莊凱文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案號:108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09年9月10日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