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06年7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年9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18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5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7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3年10月),受刑人於106年7月15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09年9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
9月8日法授矯教字第109018039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