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他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他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他字第48號原告 林俊賢 被告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加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又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利益一致(即以有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而得請求薪資之給付),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64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6日以98年度救字第152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本院以98年度勞訴字第134號判決原告全部敗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惟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66號判決駁回上訴及擴張之訴,第二審訴訟費用(含擴張之訴)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並已確定在案。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第2項請求以物管課倉管員繼續僱傭原告、第3項請求薪資給付部分,均係以第1項聲明之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訴訟利益實質同一,依前開最高法院見解,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定之。原告林俊賢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其主張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1,700元,於98年7月22日遭被告解僱時,年齡約為29歲3個月24天,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林俊賢可工作期間已超過10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804,
000元(31,700元×12月×10年=3,804,000元),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3,804,000元;又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時,雖於上訴聲明第3項擴張訴之聲明,惟該擴張部分與原審訴訟標的價額之訴訟利益實質同一,故即以原審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為已足,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仍應為3,804,000元。從而,本件原告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另被告於本案即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6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審理中因聲請傳喚證人而支出之費用,固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然係自行預納,非屬國庫應「徵收」之費用,故毋庸於本件一併確定(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被告如認有必要時,得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用│38,719元│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以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3,804,00││││0元計算)。│├────────┼────────────┼────────────┤│第二審裁判費用│58,078元│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以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3,804,00││││0元計算)。│├────────┼────────────┼────────────┤│第二審證人旅費│1,120元│原告已繳納。││├────────────┼────────────┤││560元│由被告預納。│├────────┼────────────┼────────────┤│合計│98,477元││├────────┴────────────┴────────────┤│附註:││一、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用合計為96,797││元。││【計算式:38,719+58,078=96,7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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