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猷儀
1號3樓之1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嶽承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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