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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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97號聲請人 曾傳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清秋┌─────────────────────────────────────┐│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曾傳明│陽信商業銀│102年4月30日│19,850元│AE0000000│││││行雙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