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滄江 被告 林芳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選訴字第1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芳旋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6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偉民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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