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竊盜、詐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207號判決、95年度壢簡字第1262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30日、拘役50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2)。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7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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