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胡臣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0,
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7月4日,目前尚欠
本金259,859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孔秀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