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王興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9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