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35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務人吳泉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消費額加計百分之三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