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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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65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許書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書瑋因犯如附表(原裁定附表誤載之處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原裁定誤載為臺北地方法院,併予更正)以103年度聲字第29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等情,有新北地院103年度聲字第2905號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傷害罪之犯罪日期為民國102年11月3日,係在附表所示各罪最先判決確定之附表編號1、2之後(附表編號1、2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02年8月22日),此亦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查,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自不得與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9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於法有違。
再就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5月乙情,已如前述,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審亦不得再就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諸罪,重複定其應執行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等語。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本案附表編號9傷害罪之犯罪日期為102年11月3日,係在如附表編號1、2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判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22日之後,與刑法第53條有違而駁回聲請。然刑法第53條係屬「數裁判以上合併定執行刑」之規定,與同法第50條規定之「裁判上之數罪併罰」內涵不同,前者係為司法執行便宜之舉,後者為宣告型與同一判決程序的司法審理便宜之舉,不能混為一解。本件附表編號9之傷害罪係在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05號裁定確定前所犯,自合於刑法第53條合併定應執行刑所規定之列。又原裁定駁回理由稱本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然本件聲請附表編號9之傷害罪,未曾與他罪合併定刑過,應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所涵括,應與新北地院103年聲字第2905號裁定合併定執行刑,此亦為執行上之便宜舉措與司法德澤。懇請准予合併定執行刑並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此觀刑法第50條至第53條之規定自明,且有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62號、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又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丙罪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16號判決參照);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23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9所示傷害罪之犯罪日期為102年11月3日,附表中最早判決確定之編號1、2判決確定日為102年8月22日,附表編號9之犯罪日期係在附表編號1、2判決確定日之後,有各該判決書、102年8月22日刑事聲明撤回部分上訴狀(見本院卷第28頁)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附表編號9之罪不得與編號1、2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編號3至8之罪既業與編號1、2之罪合併定執行刑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05號裁定,見104年度執聲字第616號卷內),即亦無再與編號9之罪重複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是核原裁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受刑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其抗告意旨無視於刑法第53條適用之前提係該數罪均先合於同法第50條規定之要件;以及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之認定基準,係最早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時點等事實,受刑人僅徒憑己意另行詮釋法條,並據以提出抗告,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8月│├───────┼─────────┼─────────┼─────────┤│犯罪日期│100.02.24│100.04下旬某日│100.03.03│├───────┼─────────┼─────────┼─────────┤│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0104號等│字第10104號等│字第10104號等│├───┬───┼─────────┼─────────┼─────────┤││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號│101年度訴字第1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569號││├───┼─────────┼─────────┼─────────┤││判決│102.07.25│102.07.25│102.11.26│││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號│101年度訴字第1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445號││├───┼─────────┼─────────┼─────────┤││確定│102.08.22│102.08.22│103.05.07│││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85號│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303號││備註├───────────────────┴─────────┤││(編號1至8經新北地院103年度聲字第29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已執畢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0.03.09│100.04.11│100.03.03│├───────┼─────────┼─────────┼─────────┤│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0104號等│字第10104號等│字第10104號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569號│2569號│2569號││├───┼─────────┼─────────┼─────────┤││判決│102.11.26│102.11.26│102.11.26│││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445號│1445號│1445號││├───┼─────────┼─────────┼─────────┤││確定│103.05.07│103.05.07│103.05.07│││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303號││備註├─────────────────────────────┤││(編號1至8經新北地院103年度聲字第29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9年5月,已執畢10月)│└───────┴─────────────────────────────┘┌───────┬─────────┬─────────┬─────────┐│編號│7│8│9│├───────┼─────────┼─────────┼─────────┤│罪名│藥事法│傷害│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03.23│100.08.29│102.11.03│├───────┼─────────┼─────────┼─────────┤│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0年度偵│新北地檢102年度少│臺北地檢102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0104號等│連偵字第163號│字第24783號│├───┬───┼─────────┼─────────┼─────────┤││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簡字第7362│103年度審簡上字第││事實審││1204號│號│74號││├───┼─────────┼─────────┼─────────┤││判決│102.11.26│103.03.05│103.07.28│││日期││││├───┼───┼─────────┼─────────┼─────────┤││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簡字第7362│103年度審簡上字第││判決││1204號│號│74號││├───┼─────────┼─────────┼─────────┤││確定│103.05.07│103.04.07│103.07.28│││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是│├───────┼─────────┼─────────┼─────────┤││臺北地檢103年度執│新北地檢103年度執│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303號│字第6148號│字第6870號││備註├─────────┴─────────┼─────────┤││(編號1至8經新北地院103年度聲字第29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9年5月││││,已執畢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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