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債權人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銘頡 上列債權人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建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台端聲請狀所示,「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未記載請求金額為多少?請具狀補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債務人建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乙份,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