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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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紀妙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慶生┌──────────────────────────────────────────────────────────────┐│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玉山銀行羅東分行│ 劉志剛 │紀妙娟│105年6月31日│14,140元│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