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小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小龍於民國93年4月12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49064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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