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聲請人甲○○所犯乃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且本院認聲請人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