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且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在監獄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在另案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係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上訴期間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即屆至(原為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但該日為星期日,延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上訴人乃遲至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始向該監獄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銘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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