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大富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太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