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26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徐秀美 即 王世輝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佳如 即王世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志儒 即王世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志偉 即王世輝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世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世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世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