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蔡鑫凱
相 對 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就本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八二一五
三號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一
○三年度北簡字第八三九四號)云云,固屬實在。
二、惟經本院查證結果,聲請人所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顯無理由
,業已判決駁回,故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
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