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更㈠字第1號聲請人 陳國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8日本院105年度除字第55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66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民國104年11月28日民時新聞報。現因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系爭支票聲請人雖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4年11月28日刊登於新聞紙。惟系爭支票係由聲請人簽發,載明受款人為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蘭業公司),且系爭支票業經聲請人交付予台灣蘭業公司,係台灣蘭業公司遺失等情,此據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除字第55號事件審理時陳明,並提出種苗業登記證影本2紙、台灣蘭業公司103年8月5日台蘭管字第1030805004號函影本1紙在卷可佐(105年度除字第55號卷第21至22、27至45頁),另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附於公示催告卷可佐。準此,系爭支票既然由聲請人簽發並已交付給受款人台灣蘭業公司,而且係台灣蘭業公司收到後,由台灣蘭業公司自行遺失,則於支票遺失之時,該支票之權利人為台灣蘭業公司,並非聲請人。聲請人於簽發支票並已交付給台灣蘭業公司後,已係本件票據之債務人,而非權利人,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雖另陳稱台灣蘭業公司有委任伊代為聲請云云,惟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5號裁定公示催告之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聲請,並非以台灣蘭業公司之代理人名義為聲請,因聲請人以自己之名義聲請公示催告並非適法,則聲請人於公示催告後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亦屬不合,故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睿軒┌──────────────────────────────────────────┐│支票附表:105年度除更㈠字第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4年1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 朴子 分行│││││├──┼─────┼─────┼───────┼───────┼─────┼─────┤│002│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4年3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03│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4年5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04│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4年7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05│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4年9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06│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4年11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07│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5年1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08│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5年3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09│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5年5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10│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5年7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11│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5年9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12│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5年11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13│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6年1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14│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6年3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15│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6年5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16│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6年7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17│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6年9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018│陳國輝│合作金庫商│106年11月1日│252,000元│ML0000000│受款人:台││││業銀行股份││││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有限公司││││朴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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