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9號聲請人 范植谷 即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之主任委員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
利委員會主任委員,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於民國46年6月15日以社勞字第6號福利機構登記證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48年2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冊第1頁第73號)。茲因業務需要,乃提請第28屆第10次委員會議決議,補充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101年5月9日勞福1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第28屆委員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
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件:
┌──────────────┬──────────────┐│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五條本會設董事(委員)15│第五條本會設董事(委員)15││人,其產生及任期如次│人,其產生及任期如次││:│:││鐵路管理局局長為當然董事(│鐵路管理局局長為當然董事(││委員)。│委員)。││鐵路工會推選代表10人。│鐵路工會推選代表10人。││鐵路管理局依法不加入工會之│鐵路管理局依法不加入工會之││職員代表4人。│職員代表4人。││除當然董事(委員)外,其餘│除當然董事(委員)外,其餘││任期均為4年,其任期自就職│任期均為3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14日│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10日││。│。││董事(委員)連選連任者,不│董事(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3分之2。但由業務執行│得超過3分之2。但由業務執行││人擔任者,其任期不受限制。│人擔任者,其任期不受限制。│├──────────────┼──────────────┤│第六條│第六條││本會設董事長(主任委員)1人│本會設董事長(主任委員)1人││綜理會務,副董事長(副主任委│綜理會務,副董事長(副主任委││員)1人襄理會務,由董事(委│員)1人襄理會務,由董事(委││員)互選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員)互選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長(主任委員)如因故不│。董事長(主任委員)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副│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