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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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32號債權人 楊淑貞 債務人 吳紀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8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下同)80萬元,並約定101年12月2日償還、利息為每萬元每月200元,有債務人簽立之借據可憑,惟債務人迄今未清償,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80萬元,及自10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月200元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按每萬元每月200元計算之利息部分,換算利率即為年息百分之24,已與上開法律有違,而僅得於年息百分之20範圍內,准為請求,逾此部份,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主文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主文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俊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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