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3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施家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88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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