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70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林沛鑫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騰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騰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