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684號債權人 洪睿榮洪嘉正 上列債權人洪睿榮即洪嘉正因與債務人 楊明裕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睿榮即洪嘉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明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