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606號聲請人 台麗萍 相對人 欒文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欒文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附表編號015~028該14張本票之正確發票日及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