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一0八年度訴字第八號「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因被告林宗憲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妨害公務等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於同日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於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中就被訴妨害公務部分改口否認犯嫌,已與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未合,且有應行調查之處。從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