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1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湘怡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武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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