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乙○○
甲○○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DAN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訴字第4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黃玉齡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