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上訴人 吳應尉
陳銘龍 陳峻偉 黃曉葳 以上上訴人與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每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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