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鈺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另案寄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鈺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鈺嵩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鈺嵩因犯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6之罪名欄均補充如各欄所示),而附表編號1至5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均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附表編號
4、5所示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10年12月10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及表示意見(見本件執聲字卷),因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於109年2至12月間先後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共3罪)、持有數量逾法定純質淨重之第一級毒品(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1罪)及幫助詐欺取財(1罪)之犯行,並佐參受刑人之動機、情節、侵害法益程度及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以及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前次定刑情形暨本件恤刑程度等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至3、6所示原得易科罰金所處之刑,因與編號4、5之不得易科罰金各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依上開釋旨,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受刑人陳鈺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08/27109/04/06109/06/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570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544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264號、109年度偵字第3325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簡字第7250號109年度簡字第7249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257號判決日期109/12/16109/12/28110/02/05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簡字第7250號109年度簡字第7249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2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1/28110/01/30110/03/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84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1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39號編號1至5之罪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99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601號)受刑人陳鈺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06/05~109/06/08109/02/18109/12/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264號、109年度偵字第3325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00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603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257號110年度訴字第194號110年度簡字第3785號判決日期110/02/05110/06/10110/10/13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257號110年度訴字第194號110年度簡字第37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17110/07/14110/11/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38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49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282號編號1至5之罪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99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6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