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8號債權人 梁啟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鴻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林鴻仁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催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已被讀取之電子軟體訊息等催討證明)。
二、提出並敘明原欲匯入之正確帳號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