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9號聲請人 王慧芝美商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美商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台灣愛普力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美商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美商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鼎康公司)之清算人,鼎康公司於民國100年8月31日結束營業並予以解散,且已於101年4月30日清算完結,因鼎康公司為美商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設立之分支機構,並無設置股東會及監察人,而鼎康公司清算完結日之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之損益表、財產目錄及現金收支表等財務表冊,業經總公司美商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RubbermaidIncorporated於101年5月8日決議承認在案,並同時選定台灣愛普力卡股份有限公司為鼎康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台灣愛普力卡股份有限公司為鼎康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向本院聲報鼎康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已於101年5月25日檢附美商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秘書證明、唯一股東書面決議錄、RUBBERMAIDINCORPORATED董事會書面決議錄之原文及節譯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台灣愛普力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同意書、101年度申報書、歷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46號呈報清算人、101年度司司字第27號清算完結展期、101年司司字第76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台灣愛普力卡股份有限公司為鼎康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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