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告 楊坤政
楊坤吉 楊坤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受讓訴外人新竹第十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另被告楊坤永於民國(下同)85年3月間邀同訴外人 楊陳秀英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00萬元,約定按年息百分9.7計算利息。詎被告楊坤永僅繳交利息,且自89年1月12日起即未再繳款,屢經催討,亦置之不理。而訴外人楊陳秀英業於95年12月19日去世,被告為訴外人楊陳秀英之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法應繼承訴外人楊陳秀英之一切權利義務,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本票、催收帳卡查詢資料、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分配表、戶籍謄本、本院民事庭100年4月7日新院燉家軒一100司家聲243字第003387號函、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另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739條、第
273條、第1147條、(97年1月2日修正前)第1148條第
1項前段、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及約定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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