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41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睿旭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 黃立翔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貳仟玖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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