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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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鐘亦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