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81號

聲請人 黃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振邦 之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鄭振邦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鄭振邦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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