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附民原告 丁聖明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附民被告 黃宗任 附民被告 陳威志 即易煌工程行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鄭彩鳳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