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23號聲請人 王清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林秀琴王聖傑王雯雅王順良王輝雄王昭明王登科王正忠王正義吳王桃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以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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