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23號聲請人 王清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林秀琴 、 王聖傑 、 王雯雅 、 王順良 、 王輝雄 、 王昭明 、 王登科 、 王正忠 、 王正義 、 吳王桃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以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