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昕璋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8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昕璋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蔡昕璋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姚億燦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