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巷00號之0(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合計刑期3年4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200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