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家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4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
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雅芳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家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4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
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