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如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2927號、102年度緩字第2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順峰康王酮康他索乳膏貳拾叁條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如慧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02年度偵字第879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5月8日確定,103年5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順峰康王酮康他索乳膏(聲請意旨誤載為順風康王酮康他索乳膏)23條(詳102年保管字第142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794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5月8日確定,
103年5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2583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順峰康王酮康他索乳膏」28條(詳102年度偵字第8794號卷第19頁:102年度保管字第1428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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