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蔡芳敏 被告 古禮循
蔡芳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