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黃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金剛乘學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4年9月5日召開之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臨時動議提案㈠所為決議無效,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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