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51號上訴人長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黃瓊瑤 訴訟代理人 黃昭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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