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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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及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89號竊盜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8月31日宣示,並於106年9月12日將本件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彥瑋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是加計在途期間5日,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6年9月27日屆滿,而上訴人即被告於判決送達後之106年9月18日即具狀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6年9月27日)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即被告補正。上訴人即被告倘逾期未補正,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2條前段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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