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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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伍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興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洪東明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東明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厚貴布業有限公司(下稱厚貴公司)為布類製造商,前於民國104年11月間向聲請人購買布及紗之原料,故向聲請人表示願以私人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厚貴公司向聲請人因購買布紗原料之法律關係所產生之貨款、代墊款及借款等一切債務。又厚貴公司自105年2月28日起至105年8月15日止積欠聲請人貨款、代墊款等合計1132萬6889元,經聲請人與洪東明彙算後,由洪東明於105年9月29日簽認並願付清償責任,並承諾將上開債務作為洪東明所經營公司之入股金。詎料,洪東明根本未有以債轉換為公司股份之作為。為求償上揭債權,聲請人遂將厚貴公司先前開立之2紙支票提示,然遭以存款不足退票。聲請人遭厚貴公司退票金額已達3,259,390元,且洪東明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厚貴公司對聲請人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二、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債權人及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判例參照)。準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惟於實行抵押權時,仍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所載之債務人應與抵押權設定登記所載之抵押債務人一致,始足相當。
三、經查: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所記載之義務人兼債務人僅有相對人洪
東明一人,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謄本在卷可參,堪認本件尚非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為擔保第三人債務之清償,而提供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抵押權之情形。
㈡系爭抵押權既經地政機關依法登記完畢,抵押權人亦僅能依
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範圍自僅及於登記之債權即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又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3紙,其發票人均為第三人厚貴公司所簽發,本院從形式上審查,不能明瞭聲請人是否確有受擔保之債權。經本院於106年9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陳稱厚貴公司所積欠之貨款及代墊貨櫃款之費用計1132萬6889元,係經相對人表示願意償還上揭債務,並承諾以債做股,同意由聲請人以黃福興名義取得洪東明所投資越南永捷責任公司百分之50股權,然分四年還清債務後,買回股權。
此有契約可憑,足證聲請人對相對人間確有1100萬元之債權存在。
㈢惟依聲請人所提契約書所載「洪東明為甲方,黃福興為乙方
」、「㈠甲方、乙方雙方合夥投資越南永㨗責任有限公司各50%股權」、「㈡甲方、乙方協議,乙方投資台幣壹仟壹佰萬元正讓度予甲方,其付款條件如下:......,如甲方無法按月付款,連續兩個月未付NT$23000予乙方,甲方同意無條件同意,越南永㨗工廠之廠房及土地過戶給乙方」,難以推知相對人有承擔厚布公司積欠聲請人之債務;亦難僅以相對人為厚布公司法定代理人身份即當然認相對人有承擔厚布公司債務之意。綜上所述,依聲請人所提證據形式上判斷,無從認聲請人所提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契約書等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之債權,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伸港鄉│泰平││303││00│10│63.33│4分之1│重測前:溪底│││││││││││││段584-2地號│├──┼───┼────┼────┼────┼────────┼─┼──┼──┼──────┼─────────┼──────┤│002│彰化縣│伸港鄉│泰平││292││00│04│38.30│全部│重測前:溪底│││││││││││││段584-12地號│└──┴───┴────┴────┴────┴────────┴─┴──┴──┴──────┴─────────┴──────┘┌─────────────────────────────────────────────────────────────┐│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9│彰化縣伸港鄉溪│彰化縣伸港鄉泰│3層鋼筋混凝土│1層:193.40;2層:168.││3分之1│重測前:溪底段││││底路15之2號│平段292、293地│造,住工用│40;3層:168.40;合計│││409建號│││││號││:530.20││││├──┼───┼───────┼───────┼───────┼───────────┼─────┼────┼───────┤│002│20│彰化縣伸港鄉溪│彰化縣伸港鄉泰│1層鋼造,工業│1層:113.13;合計:113││全部│重測前:溪底段││││底路15之3號│平段292地號│用│.13│││593建號│└──┴───┴───────┴───────┴───────┴───────────┴─────┴────┴───────┘